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狩猎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自家院子内立一片粘网用于捕鸟。截止2020年11月22日,郭某某共捕获鸟类65只,全部被郭某某冷冻在自家冰柜中准备自家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65只野生鸟为长尾山雀5只、小38只、燕雀4只、黄胸18只,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