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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狩猎)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2月2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竹山县**爆破公司溢水仓库(位于溢水镇***村)当保安时,发现仓库院内有猪獾活动,遂于2020年11月16日,将家里的铁夹子放置在**爆破公司溢水仓库院内菜地边,但未捕获到任何野生动物。

2020年11月18日6 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刘某某(另处理)二人在**爆破公司溢水仓库值班巡逻时,在仓库院内第二道门外靠近山体的路边发现一只猪獾,郭某某使用橡胶棒击打猪獾身体和头部,刘某某用脚踢猪獾身体,共同打死猪獾一只,后被郭某某带回家,接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竹山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确定该动物为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猪獾。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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