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位于**镇**村家中菜园内种植了疑似罂粟,2019年4月1日17时许,出勤民警当场查获郭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共1700株并抽样送检。次日,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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