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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31955********,汉族,半文盲,农民,住镇江新区******园内(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号)。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位于镇江新区**镇**村**园承包的大棚田埂上播种罂粟。同年5月22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将郭某某种植的罂粟查获并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546株。经鉴定,郭某某种植的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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