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向沂水县**镇**村刘某某、沂水县**镇**村党某某、沂水县**镇**村李某某等人销售柴油,累计销售金额23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销售的柴油系危险化学品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郭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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