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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江市**街道**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2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经营的晋江市“***”贸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超过许可期限(有效期至2013年9月28日)的情况下,仍指使林某某(已作不起诉)向洪某某(已作不起诉)租用位于晋江市**镇**村**号的仓库,用于存放烟花爆竹,并雇请林某某以及陈某某(已作不起诉)帮助储存、销售仓库内的烟花爆竹。2014年1月24日15时30分许,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仓库,当场抓获洪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扣押到12种的烟花爆竹(分别为“金凤凰”164箱、“鸿运、财运、福运、好运”208箱、“金利来”39箱,“中华魁宝春、夏、秋、冬”101箱、“财源广进”8箱、“十八景”70箱、“东方红”20箱、“国色天香”37箱、“香格里拉”21箱、“腾龙”27箱、“大中华”19箱、“财宝进门”31箱),上述烟花爆竹共计745箱。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对烟花的质量检测,上述12种烟花爆竹总烟火药量为691.669kg,其中“财源广进”、“东方红”、“香格里拉”、“大中华”、“腾龙”等五类品牌烟花为不合格产品,其他7类烟花爆竹均为合格产品,且尚无法鉴定出涉案被扣押烟花的价值。

2014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东石边防派出所投案,于2017年9月30日死亡。

本院认为,因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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