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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冠县人,农民,住聊城市冠县**镇**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刘某某(已起诉)处购买大量烟草制品并对外销售牟利,涉案价值120000余元的。2019年5月21日沂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烟草制品1080公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但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且身患严重疾病,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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