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12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经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某某授意,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直接出面洽谈或通过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等代理商与各网络借贷公司接洽,为各网络借贷公司有偿提供删除在苏州**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负面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3.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公司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不足,郭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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