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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受丁某某(已起诉)的雇佣,在未取得石油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帮助其在北京市顺义区多地出售柴油,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是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非犯意提出者,系受雇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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