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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安某甲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先后从安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无敌头孢、替米考星、清瘟败毒散等多种兽药,分别在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黄集镇及沛县张庄镇等地对外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其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帮助安某甲向安某乙银行转账支付进货款项或记账。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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