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无党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产生了收购原油赚取差价的念头,遂前往宁夏灵武市购买了铁质储油罐2个,报废皮卡车郭某某开始收购原油。郭某某先后花费了20000余元从二名身份不明男子处收购原油300余袋。同年3月10日,该收油点被环县公安局国土资源犯罪侦查大队查处,从该收油点查处涉案车辆4辆、铁质地埋罐2个,立式锅炉1个,原油20.33吨,原油价值共计57594.89元。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车辆、铁质罐、锅炉等涉案物品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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