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5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单位祁县**能源有限公司(已提起公诉)在未取得国务院《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被告人秦某某(已提起公诉)提供经营场地、设备、公司账户及资金,由被告人秦某某占用祁县**能源有限公司场地及设备,由被告人高某某(已提起公诉)负责采购LNG液化天然气并经手加气站账目,私自经营LNG液化天然气112838968元,祁县**能源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运输公司自有运输公司自用107598501元,对外非法销售52404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祁县**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祁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系县民营企业家,县纳税大户,为支持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