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44********,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程伟,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1976年从睢宁县**学校毕业,1980年后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卫生室工作,2005年退休后,在睢宁县**镇**村其家中开展诊疗活动。2012年4月24日,郭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而非法行医,被睢宁县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4年5月26日,其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被睢宁县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8月28日,在其家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睢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2020年10月10日,经刑事传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睢宁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任乡村医生期间具备较好医术和医德、已满76周岁、认罪认罚、保证不再非法行医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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