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Y****号牌小型轿车从台江区武夷绿洲我家大排档出发,途经福光南路、远洋路东方水都、折返回远洋路、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皿样乙醇含量为83.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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