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区*镇*村*排*号,现住丰南镇*苑*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丰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乙与其子郭某甲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及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用制丸机自制中药丸并销售给患者,销售金额8万余元。郭某乙、郭某甲父子自制并销售的中药丸2019年1月28日被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以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