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响水县**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明知其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主动联系中介郭某乙、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助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需提供身份证照片及高清证件照片,套取成功后需支付提取金额30%的高额手续费。郭某乙、何某某与被起诉人郭某甲达成协议后,又联系邱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又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合伙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由张某甲根据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提供的信息,伪造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结婚证1本、不动产权证1本、户口簿1本、价税合计12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契税缴款书1份、房屋买卖合同1份。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邱某某、郭某乙的带领下,持上述虚假材料至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响水管理部套取住房公积金11320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支付郭某乙、何某某手续费27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响水管理部拍摄的虚假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户口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缴款书、房屋买卖合同照片等材料均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暂存于响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响水管理部拍摄的虚假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户口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缴款书、房屋买卖合同照片等物证;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及同案人张某甲、邱某某、郭某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6.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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