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民乐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花园*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郭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郭某甲,听取了郭某甲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李某某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公司*支行(以下简称“*行*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7********的信用卡。郭某甲激活并持该信用卡刷卡消费,后通过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将该信用卡额度由30000元调整至62000元。自2018年5月10日开始,郭某甲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透支该信用卡用于消费,并于2019年8月3日变更联系方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向郭某甲催收逾期透支款,但郭某甲一直未还款。截止2020年9月24日,郭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61992.9元,产生利息及滞纳金41631.65元。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全部偿还了其透支的信用卡本金,并与*行*支行达成利息及滞纳金的还款承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郭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报案材料、*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身份信息核查单、账户基本信息查询单、账户交易明细、催收情况说明、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用户登记资料、甘肃省民乐县*中学便函、*公司*支行业务凭证、还款承诺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郭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郭某甲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偿还透支信用卡的本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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