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初,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曾某某圩镇19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初酒后驾驶粤PAS****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金色领地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8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初的乙醇含量为10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初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初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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