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福州市**区**仓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闽A0****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温泉路出发,途经温泉路、东大路、五一路,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1月14日1时25分许,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附近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血样乙醇合量为107.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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