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酒后驾驶黑A*****号白灰色大地牌小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环卫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昌家园西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郭某甲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08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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