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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9号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西安市永阳一巷路边处出发,行驶至永阳一巷万达天樾小区门口时,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后保安报警,郭某甲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9.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徐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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