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闽江路,燕儿岛路行驶至燕儿岛路**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郭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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