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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省****学院学生,住阳城县**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南方125型二轮摩托车,从阳城县凤城镇宇佳广场路段回西河乡郭河村该家,该驾车沿凤城镇金阳街由东向西行至水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3. 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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