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6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酒后乘坐出租车欲返回**镇**村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出租车司机驾车将郭某甲送到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明仁派出所寻求民警帮助,明仁派出所值班民警郭某乙把郭某甲劝下车后出租车离开,醉酒的郭某甲表示不理解,反复要求公安机关给其满意答复,民警郭某乙明确告知郭某甲投诉出租车拒载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可以去运管部门进行投诉。此时郭某甲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辱骂语言威胁值班民警,向民警脸部吐口水,行为持续3小时之久。后由其妻子姚某某到场将其带回,于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到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明仁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其威胁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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