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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4********,汉族,专科文化,居民,中共预备党员,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东方花园小区。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平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期间,刘某甲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老板郭某甲借款,后未还清欠款。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郭某甲指使隶属某公司的某金融公司经理孟某某多次安排许某某、马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平邑县某装饰有限公司、临沂市某中心牛某某的办公室、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家中、临沂市某小区刘某乙家中,通过堵大门、拉横幅、喷油漆等方式,威胁刘某甲及其家人还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事前指使孟某某等人采取“拉挂横幅”、“喷涂油漆”等软暴力手段讨债的主观故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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