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刘某甲(另案处理)乘车来到献县**小区,在刘某甲的指使下,郭某甲找到曾与刘某甲发生撞车纠纷的赵某某的白色高尔夫轿车(冀J*****),然后用弹弓把该车挡风玻璃、左侧倒车镜等打碎,随后二人离去。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修复费用为3596元。
案发后,郭某甲与于某某(赵某某之夫)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他人指使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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