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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街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提供其承租管理的位于澄江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水库管理所旁鱼塘房屋给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等人经营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其管理的场所给他人作为赌博场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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