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其续保。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下午三、四点钟,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收拾东西准备出去打工,并与其同学一起到同学家吃饭。被害人郭某乙(郭某甲的父亲)准备杀鸡留下郭某甲的同学吃晚饭。郭某甲说晚上在同学家与同学的父亲喝酒,并离开。郭某甲离开后,郭某乙与郭某甲的母亲王某某因此事发生打架。王某某被郭某乙殴打。郭某甲得知消息返回家中,踹开郭某乙卧房的房门进入房间,左手抓起郭某乙的衣领,右拳打了郭某乙几拳。郭某乙与郭某甲厮打。郭某丙将二人劝开。郭某甲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房间,往郭某乙的右小腿上砍了两三刀。郭某乙躲避不及被砍中小腿。经鉴定,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郭某甲取得了郭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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