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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468号起诉书认定:

2019年3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经过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之一建筑工地时,遇到正在此看管工地的被害人郭某乙。郭某甲因积怨上前辱骂郭某乙,后两人发生争执,拉扯期间郭某甲用力将郭某乙推到,致使郭某乙倒地腰部受伤。2019年6月5日,郭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腰1、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2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在发回重审阶段,经审查认定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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