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村**组**垸**号,住湖北省麻城市**村**组**垸**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6时许,在麻城市鼓楼七里岗村八组郭家岗垸郭某乙家门口,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妻子石某某与被害人郭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郭某甲为袒护其妻子石某某,便拿着垃圾桶砸向郭某丙,双方在揪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将郭某丙打伤。经鉴定,郭某丙右侧第6-9肋骨骨折,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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