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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4月7日上午8时许,路某甲、郭某乙、被不起诉人郭永甲与郭某丙、奚某某因巷道使用权发生纠纷并厮打,郭某甲用水泥块将奚某某眼部砸伤,郭某丙用炉灰房顶块、砖块将路某甲、路某乙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奚某某眼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路某甲、路某乙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本案于1999年6月15日立案侦查,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能随传随到,未逃避侦查和审判,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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