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76********,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和哥哥郭某乙在石门县**朋友家里吃饭,席间喝了约二两白酒和二瓶啤酒。散席后,郭某甲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轿车自石门县**园艺场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石门县**街道办**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1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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