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其位于本市岳阳楼区**小区的家中,听见其母亲王某某与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吵,认为郑某某辱骂了其母亲,便上前将郑踢倒在地。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和解协议、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叶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