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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儋州市**镇**小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和羊某某预谋到网吧盗窃手机,二人到三亚市**路**网咖,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将一部华为牌L1O-ALOO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82元)放在电脑桌面上充电。郭某甲走过去蹲下来把钱放在地上,然后起身拍何某某的肩膀提醒何某某掉钱,当何某某侧身低头捡钱时,羊某某乘机盗走何某某的华为牌手机,后二人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事后,郭某甲和羊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华为牌L1O-ALOO型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郭某甲及同案犯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谅解书、收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及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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