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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住罗庄区黄山镇**村。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以下简称罗庄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罗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庄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9日,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罗庄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2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罗庄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郭某甲和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邵某某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办理拍卖房产的相关手续,以3486万元的价格拍得鲁南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鲁南国际中心)22号、23号楼,并将22号、23号楼的房屋裁定至临沂**园林有限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商贸有限公司、郭某甲、王某某等10个单位及个人名下。经查询发现拍卖款3486万元中的3200万元来源于**公司,鲁南国际中心23号楼的5.6.13.14.24.25共计6套房产落户在郭某甲名下。郭某甲在鲁南国际中心未购买过任何房产,该6套房产系杨某某、李某某购买的房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罗庄公安分局认定的郭某甲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等方面证据不足。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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