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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身份证号码4525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以其大姐“郭某乙”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认识并交往,隐瞒其已有丈夫的事实,谎称要与李某某结婚生活,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后,以其女儿在学校读书需要钱、其回家搭车需要车费、其需要偿还别人的欠款、其母亲过生日要给红包等为由,多次骗取了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共4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行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郭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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