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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向城镇**村。2013年12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兰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4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9月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同年2月27日,郭某甲在其兰陵县向城镇**村其家中,多次聚众赌博,赌资累计数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11500余元;期间,刘某甲在赌局中进行放贷,累计获利10000余元;刘某乙在赌局中放贷,累计获利1500余元。

本院认为,郭某甲上述行为构成赌博罪,其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但本案案发系2013年2月27日,郭某甲于2013年4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截止2019年9月23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未受到侦查机关的传唤,无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行为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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