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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竺店团队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街甲**号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北京**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已起诉)委托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帮其融资,给予融资金额8.5%提成,其他开销由李某某承担,以签订借款合同的行驶,承诺投资期限3个月年化利率8%、投资期限6个月年化利率11%、投资期限12个月年化利率12%,按月返利。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已起诉)按此模式吸收投资存款,并下设两个区域经理王某某和杨某甲,分别管理顺义地区和昌平、大兴区域。顺义区域经理下设两个总监分别管理顺义地区的双兴店和天竺店两家分店,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已起诉)是顺义双兴店总监,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已起诉)、邢某某、郭某乙是双兴店团队经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是顺义天竺店总监,犯罪嫌疑人毕某某(已起诉)、郭某甲、郭某丙、唐某某是天竺店团队经理。现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郭某乙、邢某某、郭某甲、郭某丙均积极主动退还违法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报案投资人无人指认郭某甲介绍过投资,无相关业务员对其进行指认,无法确定犯罪数额,也无法确定其作为团队经理在犯罪中的具体职责和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在案冻结的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自愿退缴的人民币7万余元随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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