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9 日1 时许, 被不起诉人郭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仁爱女子医院旁边盗窃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930 元。
2020 年6 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该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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