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盗窃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公安局**县**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镇**村出租平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趁被害人董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推开被害人家中窗户翻入房内,将被害人董某某放置在床头柜一棕色男士钱包内的2300元人民币盗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郭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董某某的2300元损失。被害人董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协议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且被害人董某某自愿出具谅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