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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商丘市**区**乡*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南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民权县公安局辅警,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王某某、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年6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同朋友在民权县**区“**地锅鸡”吃饭、喝酒。郭某酒后小便时尿到了在路边停放的一辆宝骏牌汽车的轮胎上,被酒后取车的皇甫某某、张某、李某等人看到,双方就此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致张某、李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头部、颈部、体表部损伤为轻微伤。本案已和解,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李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李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郭某、王某某、于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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