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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组织卖淫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化名“师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所”)**,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小区。2020年4月1日,郭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江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侯某某(已被起诉)租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经营**会所,开展沐足和按摩业务。2018年开始,**会所推出了“手淫”、“乳房按摩”、“口交”等色情服务,并设定具体项目内容、名称及提成,组织对女技师进行培训,分组对女技师进行业绩竞争,为个别女技师提供相对隐蔽的VIP专用按摩房等方式,吸引男性客户到会所消费。期间,女技师周某某、顾某某、韦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在会所内为男性顾客提供“手淫”、“乳房按摩”、“口交”服务等卖淫活动。经统计,**会所至少42名女技师为顾客提供“口交”服务,服务至少225人次。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担任**会所**,其本人供述、同案人指证以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其在**会所中负责对技师进行涉黄服务项目的培训。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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