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1********,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镇**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金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1日晚22时许,刚刑满释放吸毒人员梁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某来到头排罗某某家中,梁某某向罗某某索要毒品海洛因吸食,罗某某向其提供毒品后,梁某某便自行在罗某某房间内先是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感觉不过瘾,又以静脉注射的方式注射毒品海洛因。梁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后,身体出现不适,瘫到在房间沙发,罗某某发现后随即叫来楼下等候的李某某,俩人立即对梁某某采取简单施救,同时罗某某还自行调制盐水欲对罗某某进行注射施救,因俩人都不会注射,罗某某便电话叫来同为吸毒人员的郭某某帮忙施救。郭某某来到现场,先后为梁某某的手臂注射了三针罗某某自行调剂的盐水,但梁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因害怕将梁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吸食毒品进行处理,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三人一直让梁某某躺在沙发上留守观察。2019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 发现梁某某死亡。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梁某某符合注射毒品海洛因急性中毒死亡。
上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往被害人梁某某体内注射三次盐水的行为结果,与梁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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