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该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出租房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通过网络渠道对外售卖“安宫牛黄丸”、“虎骨酒”等无中文标识的药品,后被抓获。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3日认定,郭某某所售卖的全部药品均以假药论处。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修订实施后,取消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示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因法律规定变化,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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