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郴州某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单位:郴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MPLGX3,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街道**村**组,法定代表人颜某某,经营范围:农业、旅游项目的开发等。诉讼代表人:颜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55********。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郴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2020年6月19日至7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系郴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公司)股东、监事,负责该公司在***郴州市苏仙区**镇**村修路等事宜。2018年7月,为了开发***村旅游项目,薛某与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并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五盖山河谷旅游的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五盖山河谷属***村辖区内旅游景点,合作完成修通平和高速路口至***组公路等项目。

2018年7月28日至10月期间,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批准的情况下,郴州**公司雇请挖机在***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等地挖山修路,分别是***村***组至宜章县杨梅山镇**村**组、***组至**组、***组至***村**组、**组,造成了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苏仙区良田镇“***”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共35.1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8.52亩,商品林地26.58亩,耕地0.98亩,林地损失价值为2908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办理了项目批复、林地使用等手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郴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郴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