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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都某某交通肇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盖州市**站**,现住辽宁省盖州市**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17时55分许,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逾期未检验的辽H****7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盖州市沙岗镇**附近路段处时,与李某某头南尾北停靠在路边的辽H****8/辽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碰撞后两轮摩托车人车分离,驾驶员王某某滑移至北行机动车道内,后被不起诉人都某某驾驶辽H****2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宁省盖州市沙岗镇**附近路段处时,将倒在路上的王某某碾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先后两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为:都某某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都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2.证人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都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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