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都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和前妻葛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心怀不满。当日21时许,都某某在西峰区**街停车场发现葛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甘M*****白色捷豹小型轿车后,便从附近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故意砸毁该车辆的左后视镜。将砖头扔掉后,都某某又掏出一支笔,在该车辆的后尾盖箱、左后叶子板、右后叶子板处,分别写下“*****、“**”等字样后离开现场。
2019年7月12日,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甘M*****,白色捷豹SAJAB4BG小型轿车,认定价格共计7530元。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同被害人葛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葛某某被损坏财物共计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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