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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鄂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鄂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9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大连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鄂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路**宾馆内,酒后无故损坏宾馆大厅内的电脑显示器、自行车、刷卡器等物品,并无故殴打宾馆服务人员单某某。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2190元;单某某身体未见明显损伤。被不起诉人鄂某某现已赔偿**宾馆和单某某人民币16627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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