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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现住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街道**小区**房。于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经我院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0783****。

本案由贵阳市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在其微信网友(微信名为“金猪”、“暖心”,系同一人)的授意及帮助下,通过使用手机上网申报注册的方式注册了4个个体户、4个公司,并在市场监管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后以公司2000元一个、个体户1000元一个的价格将上述工商登记资料出卖给“金猪”。出卖物品包括注册的个体户、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及已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的3个个体户、4个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号、银行卡、银行秘匙、网银、印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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