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四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7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鄢某某醉酒驾驶苏LD****小型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谏辛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谏辛线5公里“永得乐”超市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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